年,患者A在医院住院行脾脏切除术,期间曾进行输血。年,患者A因为「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治疗无效去世,医院告上法庭,获赔万元。换句话说,这起案件由果溯因倒推了26年,医院一方的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型肝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医生评论:「那岂不是一告一个准?」这个案件,究竟该如何看待?26年空白,责任如何认定在谈论判决之前,让我们先回到案件本身的时间线。
年3月,医院住院,行脾脏切除术,住院期间有输血。
年6月,患者因腹部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后进一步确诊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于年6月26日行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好转出院。
年11月,患者再医院感染科,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
年11月~年10月,患者多次因「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治疗。最终于年10月因病治疗无效去世。
随后,医院告上法庭。从患者输血到确诊「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中间足足隔了26年。也正因如此,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26年前的输血与丙肝到底有没有联系。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医院处住院行脾脏切除术时输血,是丙肝病毒感染的唯一途径。医院认为,患者年在该院住院治疗属实。但丙肝的传播途径并不限于输血,还包括体液传播、母婴传播及性传播。因此,医院主张患者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也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感染了丙肝,手术输血并不是唯一的感染途径。更为复杂的是,案件所托司法鉴定所认为:「经鉴定人审查所送鉴定材料,见本案案情复杂,超出本所鉴定能力及技术水平」,终止了对该案件的鉴定。图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患方提供的证据已排除家族传染、母婴传播,而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输血液合格,亦无证据证明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法院推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与患者患丙肝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对患者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11.85元。因输血感染疾病,医院为何需要「自证清白」?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