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中华传染病杂志》年第3期
一、妊娠期肝病的分类妊娠期肝病分为两大类,即妊娠特有肝病和非妊娠特有肝病。所谓妊娠特有肝病是指仅发生在妊娠期的肝脏损伤;而非妊娠特有肝病则是指与妊娠本身无关的一类肝脏疾病,包括怀孕前已存在和怀孕后发生的急性肝病,后者以急性病毒性肝炎和药物性肝损伤较多见。
1.妊娠期特有肝病:
其可能表现为肝脏单一器官损害,也可能是合并其他脏器严重损伤的全身性疾病。主要包括妊娠剧吐、妊娠肝内胆汁淤积、先兆子痫、溶血-肝酶升高-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急性妊娠脂肪肝(acutefattyliverofpregnancy,AFLP)和原发性肝脏妊娠。本组肝病的发病机制比较复杂,但仍有一些规律可循,如不同肝病可能与妊娠期、孕次、单胎或双胎、终止妊娠等有关。但某些肝病需要与非妊娠特有肝病相鉴别,AFLP的发病过程和临床表现,与各种肝病所致的肝功能衰竭极为相似,其鉴别诊断有赖于孕前充分掌握肝脏疾病史和辅助检查。具有提示意义的是,AFLP在终止妊娠后恢复较快,而其他肝病所致的肝功能衰竭则恢复较慢。
2.非妊娠特有肝病:
其病种繁多。广义地说,各种肝病都可以出现在孕妇,然而,出于对年龄因素和优生优育的考虑,此类肝病的"肝病谱"与非孕妇有一定区别,如急性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包括代偿性和失代偿性肝硬化)等则相对少见,但慢性肝炎,尤其是慢性病毒性肝炎则较为常见,是非妊娠特有肝病的最常见病种。
二、妊娠期肝病的特点孕妇肝脏代谢不同于其他人群,血液动力学也有一定改变,但总体上差别不大。某些肝脏生物化学指标明显有别于普通人群,如血清白蛋白低下、碱性磷酸酶增高、总胆汁酸增加等,但不代表肝脏损伤。
在孕期的各个阶段均可见肝损伤,病情轻重不等。妊娠相关死亡的前五位因素分别为产科出血、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期心脏病、羊水栓塞和产褥感染,但并不包括妊娠期肝病。然而,某些妊娠期肝病属于急、重症,如急性妊娠脂肪肝和妊娠期发生的重症肝炎,所幸此类重症肝病的发病率不高,而抢救成功率相对较高。
三、非妊娠期特有肝病的诊治1.慢性病毒性肝炎:
在我国,CHB有很高的流行率,所以慢性HBV感染的女性在妊娠期的临床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慢性丙型肝炎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病毒性肝炎,对妊娠的负面影响非常明显。这两类病毒性肝炎的病原学诊断并不复杂和困难,无论是基于免疫学原理的抗原抗体诊断,还是针对病毒特异性核酸的基因诊断,都能快速获得相关病毒感染的证据,而且病毒基因的定量诊断技术已经非常成熟,不仅成为定性诊断的常规手段,还是观察抗病毒疗效、预测疾病预后的重要手段。对于育龄妇女,必须在怀孕之前作HBV和HCV标志物的常规筛查。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概念,还应延展至病情和病期的评估,如肝脏生物化学指标、肾脏功能、血液常规、甲状腺功能和肝脏影像学检查等,都应该在孕前开展和孕期监测。
在育龄妇女,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的问题一直有争议,目前的观点逐渐趋于一致,即主张在孕前或孕后实施阻断。需要指出的是,患有CHB的妇女,如果在怀孕前或怀孕中未经有效抗病毒治疗,即使在新生儿出生时注射乙型肝炎疫苗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仍有5%左右的胎儿发生宫内HBV感染;而患慢性丙型肝炎的妇女,如果未能在孕前给予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母婴垂直传播的可能性为6%~30%。另外,对于病情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毒性肝炎,在怀孕期间,因肝脏负担加重,可能会诱导肝病加重,甚至发生肝功能衰竭。因此,对于患有慢性病毒性肝炎的妇女,临床医师必须在患者怀孕前,充分地与其交流沟通,告知肝脏损害、病毒的母婴垂直传播,以及抗病毒药物对胎儿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三者之间的关系。
欧洲肝病协会年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管理临床应用指南》,针对CHB育龄妇女的抗病毒治疗问题,提出了以下处理原则:①对于育龄妇女应在抗病毒治疗前沟通家庭计划问题;②在怀孕期间,干扰素为使用禁忌证;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将恩替卡韦、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列为妊娠C级药物;而替比夫定和替诺福韦为B级妊娠药物,可用于孕妇,但在使用前应告知风险;④有进展性肝纤维化和肝硬化者,应在孕前实施有限抗病毒治疗;⑤病毒载量为1×~1×IU/mL者,即使给新生儿注射乙型肝炎疫苗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垂直传播的风险仍高于10%,应告知使用核苷(酸)类似物可提高疫苗阻断效果。我国学者徐伟民等和韩国荣等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孕后期使用拉米夫定和替比夫定可增加阻断效果,因此建议使用妊娠B级药物抗病毒。替诺福韦也是妊娠B级抗病毒药物,国外报道其用于孕妇阻断,对胎儿是安全的。
丙型肝炎大多为慢性,主要经血液途径传播,有较高的母婴传播风险,因此,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前实施抗病毒治疗。与CHB不同,丙型肝炎是可以治愈的,采用干扰素联合利巴韦林的标准疗法,可以使80%左右的丙型肝炎患者获得痊愈。尽管尚缺少足够的循证医学证据支持,但可以推测,由于孕妇的年龄相对较轻,感染HCV的时间相对较短,因此,抗病毒治疗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在怀孕前积极采取以干扰素为基础的标准疗法值得推荐。
2.急性病毒性肝炎:
孕妇患甲型肝炎后并不增加严重肝病的发生率,但在妊娠晚期患甲型肝炎,婴儿早产的风险增加。该病多发于年轻人,育龄妇女是易感人群。已有甲型肝炎疫苗可助预防,对于HAV抗体阴性的育龄妇女,在怀孕前应注射甲型肝炎疫苗。
戊型肝炎是一类急性病毒性肝炎,在我国有较高的流行率,主要通过水源和食物传播,但在孕妇可以通过胎盘传播给胎儿。该病虽同样为急性肝炎,但比甲型肝炎严重,预后比甲型肝炎差,患病后病死率为0.5%~4.0%。而孕妇感染HEV后,其病死率高达20%,妊娠晚期感染HEV的风险高于普通人群。戊型肝炎所致的暴发性肝炎,临床表现和过程与AFLP十分相似,鉴别有赖于病原学诊断。产科医师在临床实践中,需要对孕妇合并戊型肝炎有足够的认识。目前已经成功开发了戊型肝炎疫苗,但尚未广泛开展接种。育龄妇女可考虑接种该疫苗。
3.药物性肝损伤:
孕妇患药物性肝炎的概率较低,其原因是孕妇由于担忧药物对胎儿的影响而较少用药。然而,只要服药,就会有药物性肝损伤的风险。有报道,HIV感染者怀孕后接受抗反转录病毒治疗而出现严重致死性药物性肝病。另有资料显示,孕妇对药物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并不增加。早年有报道,名孕妇服用抗结核药物异烟肼后并未出现严重药物性肝损伤。
4.自身免疫性肝病: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类独特的免疫损伤性疾病,较多见于育龄(年轻)女性,并非受孕的禁忌证,但可能会由于肝炎的活动、肝病的严重而不排卵,从而导致受孕困难,经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后可获得生殖能力。据报道,少数患者在怀孕后疾病可得到缓解,但分娩后疾病又可复燃。有研究显示,接受小剂量免疫抑制剂如硫唑嘌呤治疗的孕妇,其胎儿的畸形发生率并不高于正常孕妇,但这类患者的产科并发症有可能增加。因此,对患有自身免疫性肝炎的孕妇,应更加重视或有的放矢地进行产前检查或监测,并给予适当的保肝治疗。
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PBC)亦属于自身免疫性肝病。然而,长期以来,"肝硬化"一词不仅误导了患者,也误导了医务人员,尤其是给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精神负担,显然也给育龄妇女或孕妇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实际上,早期PBC在病理上没有肝硬化的组织学改变。早年命名为"肝硬化",是因为对该病的认识不足,直到发展为肝硬化的阶段才获得确诊。目前认为,PBC在病理上可分为四期,仅有病理Ⅳ期的患者存在肝硬化,Ⅰ~Ⅲ期患者则主要表现为中小胆管的慢性非化脓性炎性反应和损伤。随着临床医师对该疾病认识的加深及诊断水平的提高,临床工作中确诊的Ⅰ~Ⅲ期的患者日益增多。年4月,上海交通大医院消化病研究所马雄教授,在欧洲肝病年会上首次倡议废除"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的命名,建议更名为"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或原发性胆汁性胆汁淤积"。熊去氧胆酸可以有效地控制PBC的病情发展,是目前治疗PBC的首选药物,在非孕妇中使用未见明显不良反应,有报道认为其对胎儿是安全的,但目前的证据尚不充分,需要进一步研究来证实。
5.肝硬化:
肝硬化者并非绝对禁忌怀孕,但是怀孕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其中,由于怀孕后门静脉压力增加,对于已经发生严重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患者,诱导曲张静脉破裂出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对于那些无法去除病因,且肝硬化仍然处于进展阶段的女性患者,应避免受孕。有报道,此类患者经过分流或血管套扎术后再受孕,可降低怀孕后出血的发生率。CHB肝硬化或慢性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当疾病处于代偿期时,均可采用抗病毒药物治疗,长期治疗后甚至有部分患者肝硬化发生逆转,但有关肝硬化女性受孕的研究报道鲜见,有待积累资料。失代偿性肝硬化患者,虽然有少数成功怀孕和分娩的报道,但是该类患者受孕后承担的风险极大,应积极劝阻其受孕。
6.遗传性和代谢性肝病:
患此类肝病的妇女怀孕后胎儿发育迟缓和先兆子痫的风险增加。
综上所述,妊娠肝病是孕妇的常见病,轻者可表现为一过性转氨酶升高,重者可死亡。临床上,妊娠特有肝病和非妊娠特有肝病,在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处理方法和预后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诊治此类肝病,涉及妇产科、感染科和肝病科等多学科领域,加强多学科间的合作,有助于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减少孕妇严重肝病的发生,降低合并严重肝病孕产妇的病死率。
(收稿日期:-03-14)
(本文编辑:金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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