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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保监会和医师协会统一制定

中宏保险版

除国家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外,中宏保险额外保障15种高发重大疾病。

前言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1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2使用原则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2.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3.1.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分三期:A期、B期、C期。A期、B期不用治疗,只有C期才给予化疗,并且慢淋生存期较长)(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AnnArbor-Cotswalds分期:

I累及一个淋巴结区或一个淋巴组织

II累及横膈同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淋巴结区。标明受累的淋巴结区数,例如II3表示三个淋巴结区受累。

III累及横膈两侧的淋巴结区或淋巴组织

III1脾门,腹腔或门脉区淋巴结受累

III2腹主动脉旁,髂血管或肠系膜淋巴结受累

IV淋巴结外的脏器侵犯,包括肺,肝脏,骨髓。但除外原发结外的病变。

根据上述分期可以看出,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累及范围小,属于早期局限性病变,临床症状轻,恶性程度低,预后较好。)分期标准主要针对淋巴转移的程度来界定:

Ⅰ期:1个淋巴结区肿大或异常;

Ⅱ期:大于1个个淋巴结区肿大或异常;

Ⅲ期:膈上或膈下其中一个单一区域的淋巴结区肿大异常;

Ⅳ期:膈上和膈下多区域的淋巴结区均出现肿大异常;

AnnArbor分期指国际通用的分期标准;恶性淋巴瘤又区分为何杰金氏淋巴瘤和非何杰金氏淋巴瘤。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全部属于可保责任,何杰金氏淋巴瘤比较少见,临床占比8-11%,总共分为Ⅰ、Ⅱ、Ⅲ、Ⅳ期4个分期,其中Ⅰ期程度较轻,属于免赔责任;Ⅱ、Ⅲ、Ⅳ期均属于可保责任。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皮肤癌指发生在皮肤的恶性肿瘤,往往病程长,进展缓慢,发现和治疗容易,治疗效果好,费用低,故不包括在责任范围内。但皮肤癌之恶性黑色素瘤或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由于具有进展迅速,容易转移,预后较差,治疗费用高等特点,则属于保险责任;(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前列腺癌分期主要指前列腺癌在前列腺内、前列腺周围邻近组织以及远处脏器的发展程度。目前最常用的前列腺分期系统是由美国癌症联合会提出的TNM分期系统,T表示前列腺癌原发部位肿瘤的发展程度,N表示手否侵犯至邻近淋巴结,而M则表示远处脏器有没有肿瘤转移。;(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艾滋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引起,艾滋病病毒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大量破坏免疫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人体免疫功能发生缺陷,抵御外界病原体侵袭的能力极度降低,因此极易发生感染,同时,免疫功能的丧失,艾滋病患者发生恶性肿瘤的几率也大为提高,例如卡波济氏肉瘤,在正常人中该肿瘤发生的几率较小,而正是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内在免疫功能的下降,才导致该种疾病的发生。

条款中这样的规定并非是保险公司歧视艾滋病患者,而是因为保险费依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等因素厘定的。由于感染艾滋病后患恶性肿瘤的风险较常人增高数倍,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做保费计算时,把这部分风险排除掉了,这也是为了体现公平而做出的决定,故将此种情况列为重疾保险恶性肿瘤的除外责任。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3.1.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脑中风后遗症——瘫痪或者半身不遂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3.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3.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心脏血管粥样硬化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1.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尿毒症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3.1.7多个肢体缺失——截肢意外+疾病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3.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3.1.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3.1.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3.1.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瘫痪或者半身不遂状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深度昏迷——昏迷超过96小时意外+疾病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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